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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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凌振杉
被 告 阮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記載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敘明借款予被告之
時間、地點、金額、交付借款之方式、在場人之完整原因事實、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相關單據清晰完整影本,且應提
出繕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亦為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上訴之聲明欄位僅記載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等語,
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
告並應敘明借款予被告之時間、地點、金額、交付借款之方
式、在場人之完整原因事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相關單據清晰完整影本,且應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