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林憲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羽 柔間買賣糾紛等事件,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