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林憲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羽 柔間買賣糾紛等事件,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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