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421號原告 顏若真 被告簡 立喆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呂嘉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等語(見北司簡調第127號卷第5頁),嗣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Facebook「甲○○主播」粉絲專業以及「星光好 選喆 &電癮 好選喆 【贈獎專區】」各發一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貼文且置頂30日等語(見北司簡調第127號卷第67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1至12月間,在被告YouTube「電癮好選喆」頻道(下稱系爭頻道)留言,對於被告就BohemianRhapsody(以下簡稱Bo-Rap)所做出的評論內容,原告強烈表示Bo-Rap絕非嗑怪藥洗腦的大雜燴(此句為被告對於Bo-Rap的評論),卻遭到該頻道以罵人的方式回覆,且隨即刪除並封鎖原告的帳號,原告遂於同年12月9日從系爭頻道的通知欄截圖,張貼在自己臉書的塗鴉牆上,標題為「身為影評人,會飆出這種話,我只能說佩服了」。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同年12月22日在其個人「甲○○主播」及「星光好選喆&電癮好選喆【贈獎專區】」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原告之照片及私人檔案連結,並發表不實言論,聲稱「小編接獲不少粉絲投訴有網友在外面造謠抹黑,相當惡劣」、「沒想到AngelYen(即原告)竟然編造留言公開抹黑本頻道和立喆主播」、「以髒話留言」,另加油添醋聲稱原告以「太太、腦殘、白癡、垃圾」等言論惡意侮辱被告,並指控「AngelYen的行為涉及誹謗、公然侮辱及偽造文書」等語(以上合稱系爭言論),致原告遭其他網友指責原告生病了、垃圾人、瘋子、無恥等,被告上開不實言論嚴重妨害原告隱私及名譽。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述。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Facebook「甲○○主播」及「星光好選喆&電癮好選喆【贈獎專區】」粉絲專頁各發一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貼文且置頂30日。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7年11月23日在其委由編輯人員經營之系爭頻道(成立宗旨為電影評論以及演員或導演專訪)中,就電影「 波希米亞 狂想曲」以及電影中所描繪團體即英國搖滾樂團「皇后樂團」所演唱之歌曲,以評論之角度表達被告個人意見,卻遭原告於系爭頻道之留言區留言「BohemianRhapsody一曲影響樂壇四十幾年,被喻為是Freddie最偉大的歌曲。居然被這位太太說成是一首相當洗腦的歌!腦殘不需要講別人聽。」,針對被告為攻擊性言論,因原告上開言論引發系爭頻道其他閱聽網友與原告間你來我往之爭執,造成系爭頻道之紛擾,基於維護系爭頻道和諧以及避免事端擴大之考量下,編輯人員乃刪除整段留言並封鎖原告之帳號。詎原告明知相關爭執留言係起因於系爭頻道中原告一連串具攻擊性言論所作之回應,在刻意於未忠實呈現整起事件之過程以及往來留言之情況下,迴避其所為「指稱被告腦殘」等不利於己之言論後,僅擷取部分網友留言,於其臉書專業發文稱「身為影評人會講出這種話,我只能說佩服了。」,意圖使觀看原告臉書專頁發文之不知情第三人對於被告以及系爭頻道有負面之觀感,而原告此等行為即爲被告於臉書所稱「變造事實」之由來;又原告所呈現之內容顯與事實未符,並對被告之名譽有所攻擊及詆毀,被告始於所經營之臉書社群粉絲專頁「星光好選喆&電癮好選喆【贈獎專區】」發文澄清,並將澄清文章轉分享至被告個人「甲○○主播」臉書粉絲專頁,相關發文內容僅呈現並還原紛爭之始末與往來之事實,並無辱罵原告,而相關頻道中其他閱聽網友及頻道編輯人員之行為,與被告無涉,被告無因故意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另原告所經營之臉書專頁隱私權設定為「公開」,原告就其自願曝光之資訊並無隱私期待可言,被告轉貼原告於臉書平台上自行設定公開之資訊,並無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等語置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其所經營之「甲○○主播」及「星光好選喆&電癮好選喆【贈獎專區】」粉絲專頁張貼原告之照片及私人檔案連結,並發表系爭言論一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上開粉絲專頁貼文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北司簡調第127號卷第17頁),堪認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隱私及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賠償5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分述如下:
(一)被告張貼原告之照片及私人檔案連結,並發表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隱私及名譽權?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文義可知,欲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必須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屬「不法」之侵害行為(具備故意、過失及違法性),且行為人確已侵害被害人之合法權利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構成侵權行為。故倘被害人所主張之權利並不足以認定為已受侵害,或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認為係不法之侵害行為時,因與上開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不符,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⒉原告主張侵害隱私權部分:
⑴按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
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當臉書用戶選擇公開分享内容時,該内容便被視為
公開資訊,臉書用戶若將其内容選擇公開分享時,其他用戶即得瀏覽、下載、截圖或轉貼分享該公開内容給其他用戶。亦即公開資訊可以供任何人(包括未申請帳號者)在臉書的產品或其他網路空間査看,而所謂公開資訊包含用戶的姓名、大頭貼和封面照片,用戶名稱和用戶編號(例如:帳號)位於個人檔案網址,此業經臉書於其服務條款、資料政策及使用說明內明白揭示(見本院卷第65至79頁、第105至113頁)。原告選擇於臉書平臺開設專頁,並將其隱私狀態設定為公開,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表示原告同意臉書平台上開所頒佈之條款與政策,知悉其他得瀏覽原告所發表公開資訊之用戶,得將其公開資訊加以下載、截圖或轉貼分享内容給其他用戶,兼以原告並未對其於臉書公開之照片以文字、設定或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擷取或使用用途,顯已無合理期待之隱私權存在。從而,被告轉貼原告於其臉書專頁公開的大頭貼、照片、用戶名稱和其個人檔案網址,應認無侵害原告隱私權可言。
⑶至原告雖主張依臉書社群守則明訂不得未經同意就發佈他
人的個人資料且上開服務條款、資料政策有抵觸憲法云云,然原告臉書專頁上的資訊為原告自願同意揭露之公開資訊,非屬社群守則所欲保護之個人私密資料,且憲法對隱私權之保護非漫無限制,應以對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為限,本件原告對其臉書上公開資訊並無合理之期待可言,已如前述,難謂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情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
⒊原告主張侵害名譽權部分:⑴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
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兩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抗辯本件爭執肇因於原告於系爭頻道上就被告對於電
影「波希米亞狂想曲」以及電影中所描繪團體即英國搖滾樂團「皇后樂團」所演唱之歌曲表達之個人意見,於留言欄留以「太太」、「腦殘」、「白癡」、「垃圾」等批評字眼,其他粉絲回文,原告便以「豬隊友」等字眼與其他網友留下許多不堪的對話,復於其個人臉書專頁張貼「身為影評人會標出這種話,我只能說佩服了」之言論,因對被告名譽有所攻擊與詆毀,始於所經營之粉專頁張貼系爭貼文澄清等語。原告對於除「白癡」、「垃圾」等字眼外,不爭執曾發表上開言論(見本院卷第38頁、第104頁),足認被告張貼系爭貼文前,確有遭原告以上開言論批評,是以被告系爭貼文之內容,僅係在陳述其遭原告批評及造成紛爭之始末,並無虛構事實,縱其貼文造成原告之不快,然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係為維護自身權益,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自辯意見或評論,核屬刑法第311條第1款所定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難認有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又所評論之事項非純涉私德,當屬可受公評之事,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至原告雖主張「白癡」、「垃圾」字眼非伊所為云云,惟被告抗辯原告留言原始文字包含「白癡」、「垃圾」字眼,因涉及攻擊性言詞,且造成其他網友間與之互相攻訐,故被告已將整段留言刪除,並舉系爭頻道原告留言顯示(已編輯)之列印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就被告抗辯已編輯一情,並無其他相反舉證,實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係屬惡意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非屬不法侵權行為。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賠償50萬元及刊登道歉事,有無理由?承上所述,被告轉貼原告於其臉書專頁公開的大頭貼、照片、用戶名稱和其個人檔案網址,原告對於上開資料並無合理之隱私期待,應認被告並無侵害原告隱私權;又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並未貶損原告之名譽,且就事實部分係屬真實、意見表達部分屬因自衛、自辯所為之合理評論,主觀上無任何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從而,被告上開所為既均不具違法性,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並應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一:
星光好選喆&電癮好選喆【贈獎專區】小編接獲不少粉絲投訴有網友在外面造謠抹黑,相當惡劣。這位叫AngelYen的網友https://www.facebook.com/angel.yen.9在《電癮好選喆》Youtube頻道上留言以「太太」、「腦殘」、「白癡」、「垃圾」等污辱性字眼批評立喆主播和我們用心製作的影片,只因該位網友認為「皇后樂團」的歌曲並不洗腦。許多粉絲回文,AngelYen便以「豬隊友」等字眼與其他網友留下許多不堪的對話,為了讓大家有乾淨的欣賞影片空間,管理員一律會將謾罵性字眼或造成紛擾的留言刪除,當然包括AngelYen的留言,但她還一再來重貼一樣的汙辱性內容、挑釁小編與和她意見不同的網友,最後小編氣的開罵並將她封鎖!#小編不是客服#就算是客服也不該忍氣吞聲沒想到AngelYen竟然編造留言,公開抹黑本頻道和立喆主播,有幾位網友分別提供她的臉書PO文(所有留言已截圖存證):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0000000000000000&set=a.000000000000000&type=3&eid=ARD8sirjQNGCiD9Ti3MUM4Bg0lLh4zbmWhnSmHOarREMLK53RICxldYLk7FyU5_oAy3KuSHmI7UB4UEz以及原本頻道上管理員刪除的對話部分截圖要替小編伸張正義,小編在此感謝大家,也特別貼出來接受公評。AngelYen的行為已經涉及誹謗、公然侮辱和偽造文書(AngelYen的PO文是經過刻意編造,小編原是直接針對她本人的髒話留言做回覆,並非如她P圖中的"JuliaHuang"),本頻道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呼籲大家一同嚴厲譴責不實抹黑和網路霸凌。充滿正義感是本頻道的另類特色,小編們和立喆主播曾經替大家揪出警察盜用人民身分證參加抽獎活動,最看不慣的就是仗勢霸凌、囂張跋扈的人—這位AngelYen若網友爆料屬實,是一位替人寫法律訴狀的代書,知法犯法,更加天理不容。#小編和主播為人如何你們最清楚#為什麼這麼多知法犯法的惡人#網路惡霸必遭惡果#人在做天在看#公道自在人心#敢說真話有態度的頻道附表二:
道歉啟事道歉人:甲○○本人因未經深思熟慮,擅自公開張貼網友AngelYen的私人檔案照片以及檔案連結,且於粉絲專頁之貼文內容雖部分基於事實,但部分指述文字內容誇大用詞且加油添醋,造成大眾的誤解,致使網友AngelYen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本人特此道歉並澄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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