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李毓倫
李明溝 賴青汛 被告 謝宜峰
號立先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忠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