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58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