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被告之送達回執證書、拘票、戶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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