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交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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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交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基交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豐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
102年度基交簡字第1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何豐承 」應更正為「何豐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有所誤寫,應將誤寫之「何豐承」更正為「何豐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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