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平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97年7月15日│60,000元│AR0000000│││││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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