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何淑芬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7年2月29日│116,500元│WH0000000│││││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