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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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淑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淑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淑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1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聲字第278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3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3月;④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005號判決駁回上訴,且①至④皆確定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認上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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