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6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7號抗告人 李彥儒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黃俊棠 (署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