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 劉先賢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王信龍 (司令)訴訟代理人 何彥宗 (兼送達代收人)
王品仁 洪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