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19號
原告 林燕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陳俊 間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856元(本金335,000元加上自102年5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天113年6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