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58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鄧卉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榆旻陳淑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榆旻即陳淑鈴發給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陳榆旻即陳淑鈴業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相對人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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