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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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上訴人 李師明 被上訴人 張笠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重訴字第79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叁萬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