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2059號債權人 許英美 債務人 黃美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並以黃美桂為債務人之依據(依所附執行命令所示,僅是禁止 許秀鳳 收取,尚未核發移轉命令,將上開許秀鳳對黃美桂之債權移轉與本件聲請人 許美英 ,若已取得移轉命令,請提供其影本佐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係對於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而不得附條件,請釋明請求自99年11月起至至租賃關係消滅日止,所請求之該部分租金每月確切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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