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205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8月10日之依據。(台端所附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10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