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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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告 蔡境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