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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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温清蘭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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