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潘志強潘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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