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33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另應提出被告張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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