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吳佩玲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康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登記於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此有本院查調第三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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