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3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吳佩玲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康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登記於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此有本院查調第三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