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46號聲請人 林育椿 即債務人8號11樓之2(戶)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補正委任狀。│├───────────────────────────┤│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丸水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又請說明現是否仍為該公司股東?現持有股數?股份財產價││值?│├───────────────────────────┤│㈢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債務人個人帳││戶業提出其中幾家者,則無庸重複提出)。│├───────────────────────────┤│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