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建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曹藝豒 即宅倏修企業行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現代京城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任懷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
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萬4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