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乙○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