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64號

原告 許凱瑜

法定代理人 許芳賓

鄧佩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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