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64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
向債權人公司申辦信用卡?卡號為何?請詳細記載)。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