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 高國富

高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訴訟救助應以訴訟繫屬為要件。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07號),業經聲請人撤回在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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