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告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債務人即被代位人 蔡金子 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於民國85年9月6日設定登記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嗣原告於111年9月15日當庭捨棄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並撤回對蔡金子之起訴,而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對蔡金子有51,324元及利息之債權尚未清償,業經本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上開債權經華信公司債權讓與予訴外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公司)後,再經宏亞公司讓與上開債權予原告。而蔡金子所有系爭土地,訴外人 蔡崇德 於85年間為擔保其債務,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用以擔保債權總額360,000元之債權,且該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5年12月5日,自該日起算15年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已完成;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人既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然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迄今仍存在於系爭土地上,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且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第125條前段、第242條前段均有明文規定。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59頁至第69頁)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續期間既為85年9月5日至85年12月5日,則算至100年12月5日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於105年12月5日歸於消滅,已不得行使。然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存在,自對蔡金子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為蔡金子之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蔡金子之債權,自得代位蔡金子對被告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蔡金子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
權利人
抵押權設定明細
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
1分之1
蔡崇德
字號:北地普字第013125號
登記日期:民國85年9月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85年9月5日至民國85年12月5日
清償日期:民國8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