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冰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