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張慶宇 即 張慶武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於民國95及96年有臺灣銀行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債務人應說明該筆存款本金金額,資金來源,及利用情形,並提出債務人自96年3月起迄今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債務人自96年3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3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並說明其持有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5、債務人向其前配偶 莊清清 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及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債務人前配偶莊清清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文件。
7、債務人於93年4月即退出勞工保險,卻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勞保費每月新臺幣(下同)576元之原因。並提出每月繳付國民年金費用每月674元之證明文件。
8、中國信託銀行以債務人「大量借款及密集消費」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卻主張係「協商金額難以承受」。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中國信託銀行曾提出之還款方案,與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就中國信託銀行主張債務人「大量借款及密集消費」乙節,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