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854-9

1

3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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