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派賸餘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36號原告 吳淑勤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被告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被告 王佩珍
林均庭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賸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辦理清算暨於清算完結後,依清算結果將賸餘財產按原告之出資比例分派予原告,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清算完結後應給付之金額未經清算無法得知,致原告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