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57號原告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被告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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