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9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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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國有財產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944號抗告人 詹澄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於民國99年10月8日向相對人申購坐落臺北市○○區○○段○○段○○○○○○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嗣相對人於102年5月16日以台財產北處字第10200089880號函,通知抗告人系爭土地因涉回復所有權事件行政訴訟,為免日後衍生其他法律爭議,於訴訟判決確定前暫緩辦理出售。相對人復於103年10月22日以售字第099AD0000000號租用不動產繳款通知書通知繳款。嗣抗告人於103年10月29日就讓售價格向相對人提出產價異議,主張系爭土地前因涉回復所有權事件行政訴訟,致申購案延至今日,自應依99年度公告現值為基準,核算申購單價等,經相對人以103年11月25日台財產北勘字第10360004590號函(下稱相對人103年11月25日函)復略以:「……說明:一、……三、……本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103年第11次會議審核結果略以,其評定之產價尚屬合理,不受理異議。爰倘 台端 仍有意承購本案國有土地,請於103年12月22日前(原繳款期限為103年11月24日,因台端陳情酌予延長繳款期限),依本分署103年10月22日售字第099AD0000000號租用不動產繳款通知書(諒達)辦理補正事項及繳清價款,逾期未繳款,該申購案即予註銷。……」等語。抗告人對相對人103年11月25日函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得向相對人提出申購系爭土地之請求。惟此項申請屬抗告人向相對人表達承買之意思表示,性質上屬買賣之要約,受此要約意思表示之相對人是否同意出售,或究欲出售何人或欲以何價格出售,相對人身為出賣人之地位,自有權決定,此類人民因申請承購公有土地之行為類型,應屬民法買賣契約之範疇。本件因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案所生爭議,係屬行政機關因國庫行政行為而與人民發生私權之爭執,為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又此種公庫出售財產行為之本質為私法上行為,並無公私法兩階段理論之適用,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有關價格之提出,尚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本件訴願決定不予受理,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自無受理訴訟權限,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99年申購系爭土地,相對人竟拖延至103年才答復買賣事宜,本件爭議乃相對人行政怠惰所致,並非民事訴訟之範疇云云。
五、本院查: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行政訴訟法第2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抗告人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固得向相對人申請承購系爭土地;然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行政機關係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是以,抗告人向相對人提出申請承購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係屬買賣之要約,至身為買賣相對人之賣方(即本件相對人),其是否同意出售系爭土地,自有決定權,此類人民因申請承購公有土地之行為類型,應屬民法買賣契約之範疇,而屬私法行為。從而,當事人對之所生爭執,非屬公法上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抗告人因申請承購系爭土地,與相對人發生爭執,依前所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由普通法院審理。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吳東都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