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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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4012元整,及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緣相對人張耀文分別於:(1)、民國95年5月9日向聲請人
請領現金卡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聲請人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相對人自請領上述現金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0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及於(2)、民國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00固定計算之利息。惟自民國095年04月27日未按期履約,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10401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095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㈢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㈣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4012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期間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耀文│自民國095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30000││7月27日起至│月1日起至清││││元││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0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耀文│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104012││4月27日起││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耀文│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012││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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