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柏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精壹瓶、打火機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柏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
上開所示之時間內先後竊取告訴人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於此,應予補充。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惟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竊盜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詐欺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尚有多次
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卷第16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雞精1瓶、打火機1個均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981號被告潘柏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柏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9年4月
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8月2日10時5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號統一便利商店內,見 吳奕震 即店長忙於工作有機可乘,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之雞精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69元)並放入褲子左邊口袋,再於櫃檯結帳時徒手竊取櫃台上陳列之打火機1個(價值20元)並放入褲子右邊口袋,得手上開財物後旋即離去。嗣吳奕震發覺上開財物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潘柏樺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奕震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偵查報告1份、路口及店內監視器畫面擷圖數紙、現場蒐證照片數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雞精1瓶及打火機1個,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檢察官王雪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湯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