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陳霈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仁正 之全體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儘速提出謝仁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三、具狀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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