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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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政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行至第6行記載:「……以98年度
訴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共3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2案);……」,應更正記載為:「……以98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3月(共4罪)、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2案);……」。
㈡「犯罪事實」欄第一之㈡項第12行至第14行記載:「……,
在其自備之認購證上偽蓋「 劉敏 」印文2枚、偽簽「林 明德 」署名2枚及編造不實之統一編號,而完成偽造上開文件,……」,應更正及補充記載為:「……,在其自備之認購證2紙上,偽蓋「劉敏」印文各2枚(合計4枚)、偽簽「 林明德 」署名各1枚(合計2枚)及編造不實之統一編號,而完成偽造上開認購證2紙文件,……」。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政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卷第32-35頁)」。
二、核被告吳政賢就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之㈠項、第一之㈡項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分別偽造「 蔡朋 學」之署名、印文及指印;偽造「 柯旻 珺」之署名;偽造「劉敏」之印文;偽造「林明德」之署名以偽造私文書,其上開偽造署名、印文及指印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吳政賢關於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之㈠項、第一之㈡項之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分別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均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先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吳政賢前已有偽造文書、詐欺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不知警惕悔改,為謀取不法錢財,而先後為本案犯行,致使告訴人 許祐華林福文 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5萬元、3萬6千元之財產損害,另遭被告冒用名義之人即「 蔡朋學 」、「 柯旻珺 」、「劉敏」、「林明德」,亦有足生損害之虞,惡性非輕,惟另考量上開告訴人2人之受害金額非鉅,被告犯後尚未與告訴人許祐華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害(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吳政賢當庭陳稱:願於出獄後與告訴人許祐華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等語-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卷第34頁反面),惟已另與告訴人林福文達成和解並履行部分賠償給付(約賠償給付告訴人林福文將近3萬元左右),尚餘約6千餘元未清償,業經本院向告訴人林福文以公務電話確認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卷第36頁)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狀情狀,就其所犯上開2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關於犯罪事實第一之㈠項部分,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印文及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其犯罪事實第一之㈠之罪行項下,諭知沒收之。至於犯罪事實第一之㈡項部分,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名、印文部分,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其犯罪事實第一之㈡之罪行項下,諭知沒收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第一之㈠項)│├──┬─────────┬─────────┬─────────┬─────┤│編號│偽造私文書之名稱│欄位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應沒收之物│││││指印及枚數││├──┼─────────┼─────────┼─────────┼─────┤│1│103年12月2日商品三│立合約書人乙方欄│偽造「蔡朋學」之署│偽造「蔡朋│││菱菱利貨車(藍)之買││名壹枚、印文壹枚及│學」署名貳│││賣合約書││指印壹枚。│枚、印文玖│││├─────────┼─────────┤枚、指印柒││││雙方議定條件表之貨│偽造「蔡朋學」之印│枚。││││品名稱、規格、單價│文壹枚及指印壹枚。│││││、數量及總價欄│││││├─────────┼─────────┤││││雙方議定條件表之總│偽造「蔡朋學」之印│││││計金額欄│文壹枚及指印壹枚。││││├─────────┼─────────┤││││稅金支付方式欄│偽造「蔡朋學」之印││││││文壹枚。││││├─────────┼─────────┤││││運費金額欄│偽造「蔡朋學」之印││││││文壹枚及指印壹枚。││││├─────────┼─────────┤││││甲方已付訂金之聲明│偽造「蔡朋學」之印│││││欄│文壹枚及指印壹枚。││││├─────────┼─────────┤││││付款條件欄│偽造「蔡朋學」之印││││││文壹枚。││││├─────────┼─────────┤││││保證責任欄│偽造「蔡朋學」之印││││││文壹枚及指印壹枚。││││├─────────┼─────────┤││││乙方負責人欄│偽造「蔡朋學」之署││││││名壹枚。││││├─────────┼─────────┤││││乙方簽章欄│偽造「蔡朋學」之印││││││文壹枚及指印壹枚。││├──┼─────────┼─────────┼─────────┼─────┤│2│收受訂金收據│行號欄│偽造「柯旻珺」之署│偽造「柯旻│││││名壹枚。│珺」之署名│││├─────────┼─────────┤壹枚、偽造││││品名欄│偽造「蔡朋學」之印│「蔡朋學」│││││文壹枚。│之署名壹枚│││├─────────┼─────────┤及印文貳枚││││合計金額欄│偽造「蔡朋學」之署│。│││││名壹枚及印文壹枚。││└──┴─────────┴─────────┴─────────┴─────┘┌──────────────────────────────────────┐│附表二(犯罪事實第一之㈡項)│├──┬─────────┬─────────┬─────────┬─────┤│編號│偽造私文書之名稱│欄位名稱│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應沒收之物│││││枚數││├──┼─────────┼─────────┼─────────┼─────┤│1│104年6月2日商品光│出賣人欄│偽造「劉敏」之印文│偽造「劉敏│││陽GP125-藍白認購證││壹枚。│」印文貳枚│││├─────────┼─────────┤、偽造「林││││購買客戶欄│偽造「林明德」之署│明德」署名│││││名壹枚。│壹枚。│││├─────────┼─────────┤││││負責人欄│偽造「劉敏」之印文││││││壹枚。││├──┼─────────┼─────────┼─────────┼─────┤│2│104年6月2日商品光│出賣人欄│偽造「劉敏」之印文│偽造「劉敏│││陽GP125-鐵灰認購證││壹枚。│」印文貳枚│││├─────────┼─────────┤、偽造「林││││購買客戶欄│偽造「林明德」之署│明德」署名│││││名壹枚。│壹枚。│││├─────────┼─────────┤││││負責人欄│偽造「劉敏」之印文││││││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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