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債權人 蘇新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王金實 、 黃戴春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支票號碼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債務人林王金實、黃戴春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