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林永立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林恭煌 兼訴訟代理人 林李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璋 被告 林銘洋
林當林 松志 林勝清 林慧儒 林嘉璋 林永昌 黃榆琇 林秉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彩汝 被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廖勝右 被告 林堯舜
林玉梅 林汛壕 林玉珠 林堡田 林憲璟 林奇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壹、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恭煌、林銘洋、林當、 林松志 、林勝清、林永昌、黃榆琇、林秉閎、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一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同小段九六九之一地號、面積一六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同小段九六八之一地號、面積二0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同小段九六七之二地號、面積一三一八平方公尺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
編號A部分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恭煌取得。
編號B部分面積二四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銘洋取得。
編號C部分面積五0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當取得。
編號D部分面積五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松志取得。
編號E部分面積二四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勝清取得。
編號F部分面積二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永昌取得。
編號G部分面積二一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林永立取得。
編號H部分面積二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榆琇取得。
編號I部分面積二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秉閎取得。
編號J部分面積七0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
編號K部分面積七八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舜、林玉
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L部分面積四七一平方公尺土地為私設道路,分歸原告
林永立與被告林恭煌、林銘洋、林當、林松志、林勝清、林永昌、黃榆琇、林秉閎、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貳、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銘洋、林松志、林永昌、林李習、林慧儒、黃榆琇、林嘉璋、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三0六八平方公尺土地;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松志、林永昌、林李習、黃榆琇、林嘉璋、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奇鋒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二四三平方公尺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
編號(一)部分面積七一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李習取得。
編號(二)部分面積五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銘洋取得。
編號(三)及(六)部分面積共二五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嘉璋取得。
編號(四)部分面積一三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松志取得。
編號(五)部分面積四七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慧儒取得。
編號(十一甲)部分面積六一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
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 林奇峰 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十二甲)部分面積三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
編號(十三甲)部分面積二六七平方公尺土地為私設道路,
分歸被告林李習、林銘洋、林嘉璋、林松志、林慧儒、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奇峰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參、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銘洋、林松志、林永昌、林李習、林慧儒、黃榆琇、林嘉璋、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一0三四平方公尺土地;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松志、林永昌、林李習、黃榆琇、林嘉璋、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二二0平方公尺土地;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松志、林永昌、林李習、黃榆琇、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有坐落雲林縣○○○段○○○○段○○○○○地號、面積一一七平方公尺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所圖所示:
編號(七)部分面積一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永昌取得。
編號(八)部分面積一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林永立取得。
編號(九)部分面積一五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榆琇取得。
編號(十甲)及(十乙)部分面積各五三平方公尺、一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秉閎取得。
編號(十一乙)部分面積一0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
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十二乙)部分面積四0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
編號N及M部分面積各二三平方公尺、二00平方公尺土地
均為私設道路,分歸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永昌、黃榆琇、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分別依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肆、原告林永立應給付被告林慧儒、林恭煌、林銘洋、 林啓當 、林松志、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陳月嬌如附表八及附表九所示補償金額。
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林銘洋、林勝清、林嘉璋、林永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分別稱系爭799、967-2、968-1、969-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4筆農地)均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另同小段968、969-2、967-1、968-2、96
9地號土地(以下分別稱系爭968、969-2、967-1、968-
2、969地號土地,系爭968、969-2地號土地合稱系爭2筆建一土地,系爭967-1、968-2、969地號土地合稱系爭
3筆建二土地)均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前開9筆土地下合稱系爭9筆土地),系爭9筆土地為兩造部分共有人相同之相鄰土地,各筆土地之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兩造間就系爭9筆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法令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但因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上有異議,致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使兩造使用土地方便及增加其利用價值,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
1項、第6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就系爭4筆農地、系爭2筆建一土地、系爭3筆建二土地分別為裁判合併分割。
㈡系爭9筆土地東側臨接現況道路,道路寬度約3米至4米,
北邊隔同小段790地號土地臨接建興路,道路寬度約6.6米,土地西側有一棟2層樓房及鐵皮增建,中間北側有鐵皮屋,鐵皮屋南側有磚造平房,東側有三合院及磚造廁所、磚造平房、東南側有磚造二層樓房及磚造平房,其餘為空地。上開系爭9筆土地西側2層樓房為被告林李習所有,為已保存登記建物即同小段131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1318建號建物),位在乙種建築用地之系爭968地號土地,建蔽率為60%,依所測建物主張為164平方公尺,需有110平方公尺之法定空地。
㈢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依如附圖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下
稱斗六地政)民國109年9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修正丙案)所示分割方法,將系爭9筆土地分為三大區塊,其中系爭4筆農地合併分割,並畫設一私設道路即編號L,透過編號L連接編號(十三甲)以通行至建興路;另系爭2筆建一土地合併分割,畫設編號(十三甲)為私設道路,經隔鄰同小段790地號土地可通行至建興路,被告林慧儒亦為同小段
790地號土地共有人,其同意日後就同小段790地號土地分割時,畫出相連編號(十三甲)之位置供系爭2筆建一土地之共有人通行至建興路;系爭3筆建二土地合併分割,畫設編號M及N為私設道路供通行。分割方法大致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雖部分共有人於分割後面積有增減情形,但增減情形不大,且分割後面積增減之共有人間亦均同意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方式計算找補金額,又系爭9筆土地分割後,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地形均大致方正,且均臨接現有巷道或私設道路,使用及通行便利,得以發揮土地之最大效益,為此請求鈞院依如附圖所示之修正丙案分割方案為分割,並就面積有增減部分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找補金額等語。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壹至肆項。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奇鋒則以:
建地部分勉強同意依原告之修正丙案分割方案分割,但系爭
4筆農地部分則請求依乙案之分割方案分割,將編號L延伸至編號(十一甲)下方等語。
㈡被告林李習、林恭煌、林松志、林慧儒、 黃瑜琇 、林秉閎、陳月嬌到庭則以:
同意依原告之修正丙案分割方案分割等語。
㈢被告林當則以:
不同意原告之修正丙案分割方案,因為原先使用之系爭2筆建一土地部分會分歸他人取得等語。
㈣被告林嘉璋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所為陳述則以:希望依甲案之分割方案分割等語。
㈤被告林勝清、林永昌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所為陳述則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㈥被告林銘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在同
意合併分割之同意書上蓋章,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
1項、第2項第1款前段、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9筆土地為兩造部分共有人相同之相鄰土地,兩造就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且兩造間就系爭9筆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法令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但因兩造對分割之方法上有異議,致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9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並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於系爭9筆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且經被告林銘洋、林松志、林永昌、林永立、林李習、林慧儒、黃瑜琇、林嘉璋、陳月嬌、林秉閎、林當、林恭煌、林勝清等人均已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合併分割(見本案訴字卷一第23
7至253頁),合計已經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另系爭4筆農地皆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耕地,其分割應受同條例第16條規定之限制,而系爭4筆農地之共有人原告林永立、被告林當、林永昌、林恭煌、林松志、林銘洋及林勝清等7人係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所有權,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陳月嬌、黃榆琇及林秉閎等9人係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後因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4款規定,上開4筆土地各自可分割為13、12、16、12筆土地,亦有斗六地政106年10月11日斗地四字第106000827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案調字卷一第379至383頁)。是原告請求將系爭4筆農地、系爭2筆建一土地、系爭3筆建二土地分別合併分割,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經查,系爭
9筆土地僅其中系爭968地號土地領有雲營使字第1244號使用執照(即被告林李習所有系爭1318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其他8筆地號土地尚無申請建築或套繪為已建築基地之紀錄,有雲林縣政府106年10月6日府建管二字第1060090353號函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6年10月6日斗六市工字第1060030563號函等在卷可稽(見調字卷一第331、333頁);另系爭4筆農地係於66年辦竣農地重劃(保長農地重劃區),屬於原位置保留區,因重劃時未○○○區○○○○路系統,故無分割方向之限制或破壞農水路系統之疑慮等情,亦有雲林縣政府106年11月20日府地測二字第106271826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案調字卷一第471頁)。又⑴系爭9筆土地東側有現況道路,寬約3至4米(同小段970、970-1、971、971-1地號土地);北邊隔鄰同小段790地號土地有寬約
6.6米(含水溝為7.3米)之建興路;系爭968地號土地西側(為同小段798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非道路),中間有巷道(即本案訴字卷一第61頁斗六地政107年3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現況成果圖》編號E);系爭967-2、967-1、968-2地號土地南側有灌溉水溝(為同小段975地號土地),同小段956地號土地現況已非水溝;⑵系爭968地號土地西側有一2層樓樓房(門牌為建興路127號,即編號A)及鐵皮增建建物(即編號B);⑶系爭968地號土地中間北側有鐵皮屋(即編號C),該鐵皮屋之南側有磚造平房(門牌為建興路123-3號,即編號D);⑷系爭968地號土地東側有三合院(門牌為建興路123號,即編號H)及磚造廁所(即編號G),該廁所北側有磚造平房(門牌為建興路123號,即編號F);⑸系爭969-1地號土地東南側有磚造2層樓建物(門牌均為建興路121號,即編號I、J),其北側均為增建;⑹系爭968-2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門牌為建興路121號,即編號L);⑺除上開地上物外,其餘為空地、農地或兩造表示毋庸保留之鐵皮屋、鴿舍、他人所有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斗六地政測量人員至現場勘驗明確,有本院民事報到單、勘驗筆錄、現場簡圖、空照圖、現場照片及斗六地政測量人員繪製現況成果圖等存卷可參(見本案調字卷一第399至443頁;訴字卷一第61頁),並有原告提出斗六地政106年4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現場照片(見本案調字卷一第305至327頁)及本院職權調取之系爭1318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雲營使字第1244號使用執照相關資料等(見本案調字卷一465至46
9頁、卷二第11至54頁)在卷可佐。是系爭9筆土地之使用現況及臨路交通情形等事實,堪可認定。
㈢本院審酌共有物之客觀情狀、經濟價值、共有人之利益、兩
造之意願,並兼顧使用現狀,認本件分割方法應以原告主張之附圖(修正丙案)所示方法分割,較為妥適,其理由如下:
⒈系爭9筆土地倘依修正丙案之分割方案分割,⑴系爭4筆農
地合併分割,留設附圖(以下省略)編號L為道路,則編號
G、I、J部分土地可臨接東邊同小段970、971-1地號交通用地(見本案訴字卷一第129頁、第137頁土地登記謄本)及現有道路,其餘編號A、B、C、D、E、F、H、K部分土地可經由編號L私設道路連接編號(十三甲)私設道路而通行至北邊之建興路,且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均稱方正,使用、耕作及通行均稱便利,兩造所分得土地價值於分割後均不致降低。⑵系爭2筆建一土地部分,其上西側被告林李習所有之2層樓房及鐵皮增建建物得以完整保存,且依系爭1318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其法定空地位在系爭968地號土地西側、面積為192.93平方公尺,被告林李習獲分配之編號(一)部分土地可符合上開使用執照之要求;被告林嘉璋與林當共有之磚造平房得以保存,鐵皮屋雖需部分拆除,然鐵皮屋價值非高,縱經部分拆除,損失亦有限,倘為遷就保存鐵皮屋之完整,將使兩造於分割後面積因此增減,增生相互找補繁瑣,難認妥適;又考量除編號(一)部分土地可直接臨接北邊之建興路,其餘共有人所分得土地未能直接臨接北邊之建興路,因此於系爭2筆建一土地中央留設編號(十三甲)為私設道路,得以經由編號(十三甲)道路連接日後由被告林慧儒提供隔鄰同小段790地號土地留設之道路通行至北邊之建興路,且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地形均尚稱方正,供建築、使用及通行均稱適宜、便利。至於系爭2筆建一土地上之被告林松志、林慧儒共有磚造瓦頂平房於分割後,雖需部分拆除,然被告林松志、林慧儒均已同意修正丙案之分割方式,且倘若遷就該部分建物,將使土地分配地形不夠方正且共有人間之面積找補過於複雜。⑶系爭3筆建二土地部分,因部分共有人所分得土地未能直接臨接東邊之道路(即同小段970、970-1、971-1地號交通用地),因此於系爭3筆建二土地留設編號M、N為私設道路,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部分,編號(十甲)、(十乙)、(七)、(九)、(十二乙)可直接臨接東邊之道路,其餘編號(八)、(十一乙)雖未直接臨接東邊道路,亦得以經由編號M、N私設道路連接至東邊之道路,且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地形均尚稱方正,供建築、使用及通行亦均稱便利、適宜。至於系爭3筆建二土地部分上被告黃瑜琇、林永昌共有之磚造瓦頂平房於分割後,雖需部分拆除,然被告黃瑜琇、林永昌均同意修正丙案之分割方式,且倘為遷就保存上開建物之完整,而未能留設道路俾便其他共有人通行使用,將導致裏地部分將來無法建築使用,對於其他共有人所造成之經濟損失遠大於被告黃瑜琇、林永昌所受之損害。是考量多數共有人均同意依修正丙案之分割方案為分割之意願,兼顧系爭9筆土地使用之現狀、系爭9筆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及兩造間共有價值平等均衡原則,本件分割方法應以修正丙案為適當可採。
⒉又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
、林奇鋒等人雖主張系爭4筆農地部分應依乙案分割方案分割,將編號L私設道路延伸至編號(十一甲)下方云云,惟乙案之分割方案將使私設道路編號L之面積大增,增加系爭
4筆農地之全體共有人負擔,且使編號A部分土地地形太過狹長;另系爭9筆土地倘採甲案或乙案之分割方案分割,則兩造分割後所分得面積增減情形更加複雜,多數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以系爭2筆建一土地、系爭3筆建二土地合併計算後,均有所增減,且兩造就面積增減部分之找補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實難認為妥適之分割方法。
⒊綜上,本院認系爭9筆土地以如附圖修正丙案所示之方法即
:⑴系爭4筆農地部分:編號A部分面積78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恭煌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24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銘洋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50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當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58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松志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24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勝清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永昌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21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林永立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2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榆琇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2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秉閎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70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附圖第3頁誤載被告陳月嬌、林秉閎共同取得區塊J);編號K部分面積78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L部分面積471平方公尺土地為私設道路,分歸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恭煌、林銘洋、林當、林松志、林勝清、林永昌、黃榆琇、林秉閎、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⑵系爭2筆建一土地部分:編號(一)部分面積71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李習取得;編號(二)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銘洋取得;編號(三)及(六)部分面積共25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嘉璋取得;編號(四)部分面積13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松志取得;編號(五)部分面積47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慧儒取得;編號(十一甲)部分面積61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奇峰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十二甲)部分面積34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編號(十三甲)部分面積267平方公尺土地為私設道路,分歸被告林李習、林銘洋、林嘉璋、林松志、林慧儒、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奇峰共同取得,並依如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⑶系爭
3筆建二土地部分:編號(七)部分面積1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永昌取得;編號(八)部分面積179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林永立取得;編號(九)部分面積15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榆琇取得;編號(十甲)及(十乙)部分面積各53平方公尺、106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秉閎取得;編號(十一乙)部分面積10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依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十二乙)部分面積40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月嬌取得;編號N及M部分面積各23平方公尺、200平方公尺土地均為私設道路,分歸原告林永立與被告林永昌、黃榆琇、陳月嬌、林秉閎、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共同取得,並分別依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此一分割方案,已兼顧系爭9筆土地之使用現況、兩造共有人之分割意願及利益,並使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儘量符合應有部分之面積,於分割後之地形尚屬方正,且均可臨接道路,日後供建築或耕作無問題,使用及通行亦均稱便利,土地利用價值於分割後也不至降低等一切情狀。從而,本件裁判分割,應以如附圖修正丙案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
㈣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
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依修正丙案所示之分割方案,原告林永立所分得土地面積較其原應有部分面積為多,被告林慧儒、林恭煌、林銘洋、林啓當、林松志、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所分得之土地面積則較其原應有部分面積為少,面積增減情形如附表六、七所示,是系爭9筆土地如依修正丙案之分割方案分割,則被告林慧儒、林恭煌、林銘洋、林啓當、林松志、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因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原告林永立自應以金錢補償被告林慧儒、林恭煌、林銘洋、林啓當、林松志、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等人。又原告林永立主張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作為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其中系爭2筆建一土地及系爭3筆建二土地部分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60元計算找補金額,系爭4筆農地部分則以每平方公尺2,240元計算找補金額,業經被告林慧儒、林恭煌、林銘洋、林啓當、林松志、陳月嬌、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等人到庭表示同意,本院審酌系爭9筆土地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之郊區,建地部分為乙種建築用地,109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00元,農地部分109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00元,又系爭9筆土地僅東側及北側臨接道路,土地四周商業活動不多,附近多為一般住宅區,交通尚稱便利,生活機能尚可等情,認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即建地部分以每平方公尺6,160元、農田部分以每平方公尺2,240元作為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尚稱允當,依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各共有人應支付及應受領補償之金額,分別詳如附表八、九所示。
㈤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本院就系爭4筆農地、系爭2筆建一土
地、系爭3筆建二土地分別為裁判合併分割,為有理由,爰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對外通行道路、兩造分割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修正丙案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並就共有人中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併以金錢補償之,爰判決如主文第壹至肆項所示。
四、又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故本院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一:(系爭799、967-2、968-1、969-1地號土地)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編││系爭799地號土地│系爭967-2地號土地│系爭968-1地號土地│系爭969-1地號土地│個人應有部││號│共有人├──────┬──────┼──────┬──────┼────────┬──────┼──────┬──────┤分面積總和││││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1│林銘洋│0│0㎡│0│0㎡│77892分之10492│275㎡│0│0㎡│275㎡│├─┼────┼──────┼──────┼──────┼──────┼────────┼──────┼──────┼──────┼─────┤│2│林松志│12分之5│56㎡│1318分之549│547㎡│77892分之1764│46㎡│0│0㎡│649㎡│├─┼────┼──────┼──────┼──────┼──────┼────────┼──────┼──────┼──────┼─────┤│3│林永昌│16分之1│9㎡│5272分之330│83㎡│207712分之8350│82㎡│32分之1│53㎡│227㎡│├─┼────┼──────┼──────┼──────┼──────┼────────┼──────┼──────┼──────┼─────┤│4│林永立│16分之1│9㎡│5272分之330│83㎡│207712分之8350│82㎡│32分之1│53㎡│227㎡│├─┼────┼──────┼──────┼──────┼──────┼────────┼──────┼──────┼──────┼─────┤│5│林李習│0│0㎡│0│0㎡│0│0㎡│0│0㎡│0㎡│├─┼────┼──────┼──────┼──────┼──────┼────────┼──────┼──────┼──────┼─────┤│6│林慧儒│0│0㎡│0│0㎡│0│0㎡│0│0㎡│0㎡│├─┼────┼──────┼──────┼──────┼──────┼────────┼──────┼──────┼──────┼─────┤│7│黃榆琇│16分之1│9㎡│5272分之330│83㎡│207712分之8350│82㎡│32分之1│53㎡│227㎡│├─┼────┼──────┼──────┼──────┼──────┼────────┼──────┼──────┼──────┼─────┤│8│林嘉璋│0│0㎡│0│0㎡│0│0㎡│0│0㎡│0㎡│├─┼────┼──────┼──────┼──────┼──────┼────────┼──────┼──────┼──────┼─────┤│9│陳月嬌│0│0㎡│0│0㎡│25964分之4632│362㎡│4分之1│420㎡│782㎡│├─┼────┼──────┼──────┼──────┼──────┼────────┼──────┼──────┼──────┼─────┤││林秉閎│16分之1│9㎡│5272分之330│83㎡│207712分之8350│82㎡│32分之1│53㎡│227㎡│├─┼────┼──────┼──────┼──────┼──────┼────────┼──────┼──────┼──────┼─────┤││林堯舜│42分之1│23㎡※│1318分之32│219㎡※│42分之1│340㎡※│42分之1│280㎡※│862㎡※│├─┼────┼──────┤├──────┤├────────┤├──────┤││││林玉梅│42分之1││1318分之32││42分之1││42分之1│││├─┼────┼──────┤├──────┤├────────┤├──────┤││││林汛壕│42分之1││1318分之32││42分之1││42分之1│││├─┼────┼──────┤├──────┤├────────┤├──────┤││││林玉珠│42分之1││1318分之32││42分之1││42分之1│││├─┼────┼──────┤├──────┤├────────┤├──────┤││││林堡田│42分之1││1318分之32││42分之1││42分之1│││├─┼────┼──────┤├──────┤├────────┤├──────┤││││林憲璟│42分之2││1318分之59││42分之2││42分之2│││├─┼────┼──────┼──────┼──────┼──────┼────────┼──────┼──────┼──────┼─────┤││林奇峰│0│0㎡│0│0㎡│0│0㎡│0│0㎡│0㎡│├─┼────┼──────┼──────┼──────┼──────┼────────┼──────┼──────┼──────┼─────┤││林啓當│0│0㎡│0│0㎡│77892分之2759│72㎡│24分之7│489㎡│561㎡│├─┼────┼──────┼──────┼──────┼──────┼────────┼──────┼──────┼──────┼─────┤││林恭煌│6分之1│23㎡│1318分之220│220㎡│6分之1│340㎡│6分之1│280㎡│863㎡│├─┼────┼──────┼──────┼──────┼──────┼────────┼──────┼──────┼──────┼─────┤││林勝清│0│0㎡│0│0㎡│77892分之10492│275㎡│0│0㎡│275㎡│├─┴────┼──────┼──────┼──────┼──────┼────────┼──────┼──────┼──────┼─────┤│總計││138㎡││1,318㎡││2,038㎡││1,681㎡│5,175㎡│└──────┴──────┴──────┴──────┴──────┴────────┴──────┴──────┴──────┴─────┘※因林堯舜、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等人維持共有,故以其合計持分面積表示,後以※標記者亦同。
附表二:(系爭968、969-2地號土地)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編│共有人│系爭968地號土地│系爭969-2地號土地│個人應有││號│├────────┬──────┼──────┬──────┤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總和│├─┼────┼────────┼──────┼──────┼──────┼────┤│1│林銘洋│77892分之10492│413㎡│0│0㎡│413㎡│├─┼────┼────────┼──────┼──────┼──────┼────┤│2│林松志│77892分之1764│70㎡│3200分之14│1㎡│71㎡│├─┼────┼────────┼──────┼──────┼──────┼────┤│3│林永昌│207712分之8350│123㎡│32分之1│8㎡│131㎡│├─┼────┼────────┼──────┼──────┼──────┼────┤│4│林永立│207712分之8350│123㎡│3200分之86│7㎡│130㎡│├─┼────┼────────┼──────┼──────┼──────┼────┤│5│林李習│6分之1│511㎡│6分之1│40㎡│551㎡│├─┼────┼────────┼──────┼──────┼──────┼────┤│6│林慧儒│77892分之10492│413㎡│0│0㎡│413㎡│├─┼────┼────────┼──────┼──────┼──────┼────┤│7│黃榆琇│207712分之8350│123㎡│32分之1│8㎡│131㎡│├─┼────┼────────┼──────┼──────┼──────┼────┤│8│林嘉璋│77892分之2759│109㎡│24分之7│71㎡│180㎡│├─┼────┼────────┼──────┼──────┼──────┼────┤│9│陳月嬌│25964分之4632│548㎡│4分之1│60㎡│608㎡│├─┼────┼────────┼──────┼──────┼──────┼────┤││林秉閎│207712分之8350│123㎡│32分之1│8㎡│131㎡│├─┼────┼────────┼──────┼──────┼──────┼────┤││林堯舜│42分之1│512㎡※│42分之1│40㎡※│552㎡※│├─┼────┼────────┤├──────┤││││林玉梅│42分之1││42分之1│││├─┼────┼────────┤├──────┤││││林汛壕│42分之1││42分之1│││├─┼────┼────────┤├──────┤││││林玉珠│42分之1││42分之1│││├─┼────┼────────┤├──────┤││││林堡田│42分之1││42分之1│││├─┼────┼────────┤├──────┤││││林憲璟│42分之2││0│││├─┼────┼────────┤├──────┤││││林奇峰│0││42分之2│││├─┼────┼────────┼──────┼──────┼──────┼────┤││林啓當│0│0㎡│0│0㎡│0㎡│├─┼────┼────────┼──────┼──────┼──────┼────┤││林恭煌│0│0㎡│0│0㎡│0㎡│├─┼────┼────────┼──────┼──────┼──────┼────┤││林勝清│0│0㎡│0│0㎡│0㎡│├─┴────┼────────┼──────┼──────┼──────┼────┤│總計││3,068㎡││243㎡│3,311㎡│└──────┴────────┴──────┴──────┴──────┴────┘附表三:(系爭967-1、968-2、969地號土地)兩造應有部分
比例┌─┬────┬─────────────┬───────────────┬─────────────┬────┐│編│共有人│系爭967-1地號土地│系爭968-2地號土地│系爭969地號土地│個人應有││號│├──────┬──────┼────────┬──────┼──────┬──────┤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面積│總和│├─┼────┼──────┼──────┼────────┼──────┼──────┼──────┼────┤│1│林銘洋│0│0㎡│77892分之10492│139㎡│0│0㎡│139㎡│├─┼────┼──────┼──────┼────────┼──────┼──────┼──────┼────┤│2│林松志│12分之5│49㎡│77892分之1764│23㎡│3200分之15│1㎡│73㎡│├─┼────┼──────┼──────┼────────┼──────┼──────┼──────┼────┤│3│林永昌│16分之1│7㎡│207712分之8350│42㎡│32分之1│7㎡│56㎡│├─┼────┼──────┼──────┼────────┼──────┼──────┼──────┼────┤│4│林永立│16分之1│7㎡│207712分之8350│42㎡│3200分之85│6㎡│55㎡│├─┼────┼──────┼──────┼────────┼──────┼──────┼──────┼────┤│5│林李習│6分之1│20㎡│6分之1│172㎡│6分之1│37㎡│229㎡│├─┼────┼──────┼──────┼────────┼──────┼──────┼──────┼────┤│6│林慧儒│0│0㎡│77892分之10492│139㎡│0│0㎡│139㎡│├─┼────┼──────┼──────┼────────┼──────┼──────┼──────┼────┤│7│黃榆琇│16分之1│7㎡│207712分之8350│42㎡│32分之1│7㎡│56㎡│├─┼────┼──────┼──────┼────────┼──────┼──────┼──────┼────┤│8│林嘉璋│0│0㎡│77892分之2759│37㎡│24分之7│64㎡│101㎡│├─┼────┼──────┼──────┼────────┼──────┼──────┼──────┼────┤│9│陳月嬌│0│0㎡│25964分之4632│184㎡│4分之1│55㎡│239㎡│├─┼────┼──────┼──────┼────────┼──────┼──────┼──────┼────┤││林秉閎│16分之1│7㎡│207712分之8350│42㎡│32分之1│7㎡│56㎡│├─┼────┼──────┼──────┼────────┼──────┼──────┼──────┼────┤││林堯舜│42分之1│20㎡※│42分之1│172㎡※│42分之1│36㎡※│228㎡※│├─┼────┼──────┤├────────┤├──────┤│(附圖第│││林玉梅│42分之1││42分之1││42分之1││2頁誤載│├─┼────┼──────┤├────────┤├──────┤│為林堯舜│││林汛壕│42分之1││42分之1││42分之1││一人應分│├─┼────┼──────┤├────────┤├──────┤│配合計│││林玉珠│42分之1││42分之1││42分之1││228㎡)│├─┼────┼──────┤├────────┤├──────┤││││林堡田│42分之1││42分之1││42分之1│││├─┼────┼──────┤├────────┤├──────┤││││林憲璟│42分之2││42分之2││42分之2│││├─┼────┼──────┼──────┼────────┼──────┼──────┼──────┼────┤││林奇峰│0│0㎡│0│0㎡│0│0㎡│0㎡│├─┼────┼──────┼──────┼────────┼──────┼──────┼──────┼────┤││林啓當│0│0㎡│0│0㎡│0│0㎡│0㎡│├─┼────┼──────┼──────┼────────┼──────┼──────┼──────┼────┤││林恭煌│0│0㎡│0│0㎡│0│0㎡│0㎡│├─┼────┼──────┼──────┼────────┼──────┼──────┼──────┼────┤││林勝清│0│0㎡│0│0㎡│0│0㎡│0㎡│├─┴────┼──────┼──────┼────────┼──────┼──────┼──────┼────┤│總計││117㎡││1,034㎡││220㎡│1,371㎡│└──────┴──────┴──────┴────────┴──────┴──────┴──────┴────┘附表四: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共有人│田│建一│建二│個人應有部分面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號│├────┬────┼────┬────┼────┬────┤之現值(應有部分│││││應有部分│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公告現值│面積×公告現值之│││││面積││面積││面積││總和)││├─┼────┼────┼────┼────┼────┼────┼────┼────────┼────────┤│1│林銘洋│275㎡│均為每平│413㎡│均為每平│139㎡│均為每平│2,868,800元│288808分之28688│├─┼────┼────┤方公尺├────┤方公尺├────┤方公尺├────────┼────────┤│2│林松志│649㎡│1,600元│71㎡│4,400元│73㎡│4,400元│1,672,000元│288808分之16720│├─┼────┼────┤├────┤├────┤├────────┼────────┤│3│林永昌│227㎡││131㎡││56㎡││1,186,000元│288808分之11860│├─┼────┼────┤├────┤├────┤├────────┼────────┤│4│林永立│227㎡││130㎡││55㎡││1,177,200元│288808分之11772│├─┼────┼────┤├────┤├────┤├────────┼────────┤│5│林李習│0㎡││551㎡││229㎡││3,432,000元│288808分之34320│├─┼────┼────┤├────┤├────┤├────────┼────────┤│6│林慧儒│0㎡││413㎡││139㎡││2,428,800元│288808分之24288│├─┼────┼────┤├────┤├────┤├────────┼────────┤│7│黃榆琇│227㎡││131㎡││56㎡││1,186,000元│288808分之11860│├─┼────┼────┤├────┤├────┤├────────┼────────┤│8│林嘉璋│0㎡││180㎡││101㎡││1,236,400元│288808分之12364│├─┼────┼────┤├────┤├────┤├────────┼────────┤│9│陳月嬌│782㎡││608㎡││239㎡││4,978,000元│288808分之49780│├─┼────┼────┤├────┤├────┤├────────┼────────┤││林秉閎│227㎡││131㎡││56㎡││1,186,000元│288808分之11860│├─┼────┼────┤├────┤├────┤├────────┼────────┤││林堯舜│124㎡││79㎡││33㎡││691,200元│288808分之6912│├─┼────┼────┤├────┤├────┤├────────┼────────┤││林玉梅│124㎡││79㎡││33㎡││691,200元│288808分之6912│├─┼────┼────┤├────┤├────┤├────────┼────────┤││林汛壕│124㎡││79㎡││33㎡││691,200元│288808分之6912│├─┼────┼────┤├────┤├────┤├────────┼────────┤││林玉珠│124㎡││79㎡││33㎡││691,200元│288808分之6912│├─┼────┼────┤├────┤├────┤├────────┼────────┤││林堡田│124㎡││79㎡││33㎡││691,200元│288808分之6912│├─┼────┼────┤├────┤├────┤├────────┼────────┤││林憲璟│242㎡││146㎡││63㎡││1,306,800元│288808分之13068│├─┼────┼────┤├────┤├────┤├────────┼────────┤││林奇峰│0㎡││11㎡││0㎡││48,400元│288808分之484│├─┼────┼────┤├────┤├────┤├────────┼────────┤││林啓當│561㎡││0㎡││0㎡││897,600元│288808分之8976│├─┼────┼────┤├────┤├────┤├────────┼────────┤││林恭煌│863㎡││0㎡││0㎡││1,380,800元│288808分之13808│├─┼────┼────┤├────┤├────┤├────────┼────────┤││林勝清│275㎡││0㎡││0㎡││440,000元│288808分之4400│├─┴────┼────┼────┼────┼────┼────┼────┼────────┼────────┤│總計│5,175㎡││3,311㎡││1,371㎡││28,880,800元│1分之1│└──────┴────┴────┴────┴────┴────┴────┴────────┴────────┘附表五:依修正丙案合併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
例┌──┬────┬────────┬────┐│區塊│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面積總和│├──┼────┼────────┼────┤│K│林堯舜│7分之1│783㎡││├────┼────────┤│││林玉梅│7分之1│││├────┼────────┤│││林汛壕│7分之1│││├────┼────────┤│││林玉珠│7分之1│││├────┼────────┤│││林堡田│7分之1│││├────┼────────┤│││林憲璟│7分之2││├──┼────┼────────┼────┤│L│林銘洋│471分之25│471㎡││├────┼────────┤│││林松志│471分之59│││├────┼────────┤│││林永昌│471分之21│││├────┼────────┤│││林永立│471分之21│││├────┼────────┤│││黃榆琇│471分之21│││├────┼────────┤│││陳月嬌│471分之71│││├────┼────────┤│││林秉閎│471分之21│││├────┼────────┤│││林堯舜│471分之11│││├────┼────────┤│││林玉梅│471分之11│││├────┼────────┤│││林汛壕│471分之11│││├────┼────────┤│││林玉珠│471分之11│││├────┼────────┤│││林堡田│471分之11│││├────┼────────┤│││林憲璟│471分之22│││├────┼────────┤│││林啓當│471分之51│││├────┼────────┤│││林恭煌│471分之78│││├────┼────────┤│││林勝清│471分之26││├──┼────┼────────┼────┤│M│林永昌│200分之30│200㎡││├────┼────────┤│││林永立│200分之31│││├────┼────────┤│││黃榆琇│200分之30│││├────┼────────┤│││陳月嬌│200分之71│││├────┼────────┤│││林秉閎│200分之25│││├────┼────────┤│││林堯舜│1400分之13│││├────┼────────┤│││林玉梅│1400分之13│││├────┼────────┤│││林汛壕│1400分之13│││├────┼────────┤│││林玉珠│1400分之13│││├────┼────────┤│││林堡田│1400分之13│││├────┼────────┤│││林憲璟│1400分之26││├──┼────┼────────┼────┤│N│林永昌│23分之4│23㎡││├────┼────────┤│││林永立│23分之3│││├────┼────────┤│││黃榆琇│23分之4│││├────┼────────┤│││陳月嬌│23分之8│││├────┼────────┤│││林秉閎│23分之3│││├────┼────────┤│││林堯舜│161分之1│││├────┼────────┤│││林玉梅│161分之1│││├────┼────────┤│││林汛壕│161分之1│││├────┼────────┤│││林玉珠│161分之1│││├────┼────────┤│││林堡田│161分之1│││├────┼────────┤│││林憲璟│161分之2││├──┼────┼────────┼────┤│十一│林堯舜│7分之1│616㎡││甲├────┼────────┤│││林玉梅│7分之1│││├────┼────────┤│││林汛壕│7分之1│││├────┼────────┤│││林玉珠│7分之1│││├────┼────────┤│││林堡田│7分之1│││├────┼────────┤│││林憲璟│49分之13│││├────┼────────┤│││林奇峰│49分之1││├──┼────┼────────┼────┤│十一│林堯舜│7分之1│101㎡││乙├────┼────────┤│││林玉梅│7分之1│││├────┼────────┤│││林汛壕│7分之1│││├────┼────────┤│││林玉珠│7分之1│││├────┼────────┤│││林堡田│7分之1│││├────┼────────┤│││林憲璟│7分之2││├──┼────┼────────┼────┤│十三│林銘洋│267分之46│267㎡││甲├────┼────────┤【附圖第│││林松志│267分之11│3頁之表││├────┼────────┤建1關於│││林李習│267分之65│(十三甲││├────┼────────┤)部分之│││林慧儒│267分之46│分配後持││├────┼────────┤分分子合│││林嘉璋│267分之26│計誤載為││├────┼────────┤26,應為│││陳月嬌│267分之24│267】。││├────┼────────┤│││林堯舜│267分之7│││├────┼────────┤│││林玉梅│267分之7│││├────┼────────┤│││林汛壕│267分之7│││├────┼────────┤│││林玉珠│267分之7│││├────┼────────┤│││林堡田│267分之7│││├────┼────────┤│││林憲璟│18,423分之896│││├────┼────────┤│││林奇峰│18,423分之70││└──┴────┴────────┴────┘附表六:系爭4筆農地各共有人獲分配之面積及與應有部分面積
之增減情形┌─┬───┬─────┬────┬──┬─────┬─────┬─────┐│編│共有人│個人應有部│道路L負│分配│獲分配區塊│獲分配面積│面積增減││號││分面積總和│擔面積│區塊│之面積│總和││├─┼───┼─────┼────┼──┼─────┼─────┼─────┤│1│林銘洋│275㎡│25㎡│B│249㎡│274㎡│-1㎡│├─┼───┼─────┼────┼──┼─────┼─────┼─────┤│2│林松志│649㎡│59㎡│D│589㎡│648㎡│-1㎡│├─┼───┼─────┼────┼──┼─────┼─────┼─────┤│3│林永昌│227㎡│21㎡│F│206㎡│227㎡│0㎡│├─┼───┼─────┼────┼──┼─────┼─────┼─────┤│4│林永立│227㎡│21㎡│G│215㎡│236㎡│+9㎡│├─┼───┼─────┼────┼──┼─────┼─────┼─────┤│7│黃榆琇│227㎡│21㎡│H│206㎡│227㎡│0㎡│├─┼───┼─────┼────┼──┼─────┼─────┼─────┤│9│陳月嬌│782㎡│71㎡│J│709㎡│780㎡│-2㎡│├─┼───┼─────┼────┼──┼─────┼─────┼─────┤│9│林秉閎│227㎡│21㎡│I│206㎡│227㎡│0㎡│├─┼───┼─────┼────┼──┼─────┼─────┼─────┤││林堯舜│862㎡│77㎡│K│783㎡│860㎡│-2㎡│├─┼───┤││││││││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啓當│561㎡│51㎡│C│509㎡│560㎡│-1㎡│├─┼───┼─────┼────┼──┼─────┼─────┼─────┤││林恭煌│863㎡│78㎡│A│783㎡│861㎡│-2㎡│├─┼───┼─────┼────┼──┼─────┼─────┼─────┤││林勝清│275㎡│26㎡│E│249㎡│275㎡│0㎡│├─┴───┼─────┼────┼──┼─────┼─────┼─────┤│總計│5,175㎡│471㎡││4,704㎡│5,175㎡│0│└─────┴─────┴────┴──┴─────┴─────┴─────┘附表七:系爭2筆建一土地、系爭3筆建二土地各共有人獲分配
之面積及與應有部分面積之增減情形┌─┬───┬───────────────────────┬───────────────────────────┬────┐│編│共有人│建一│建二│建一、建││號││││二面積總│││├───┬───┬───┬───┬───┬───┼───┬───┬───┬───┬───┬───┬───┤增減││││個人應│道路十│分配區│獲分配│獲分配│面積增│個人應│道路M│道路N│分配區│獲分配│獲分配│面積增│││││有部分│三甲負│塊│區塊之│面積總│減│有部分│負擔面│負擔面│塊│區塊之│面積總│減│││││面積總│擔面積││面積│和││面積總│積│積││面積│和││││││和││││││和││││││││├─┼───┼───┼───┼───┼───┼───┼───┼───┼───┼───┼───┼───┼───┼───┼────┤│1│林銘洋│413㎡│46㎡│二│506㎡│552㎡│+139㎡│139㎡│0㎡│0㎡││0㎡│0㎡│-139㎡│0㎡│├─┼───┼───┼───┼───┼───┼───┼───┼───┼───┼───┼───┼───┼───┼───┼────┤│2│林松志│71㎡│11㎡│四│133㎡│144㎡│+73㎡│73㎡│0㎡│0㎡││0㎡│0㎡│-73㎡│0㎡│├─┼───┼───┼───┼───┼───┼───┼───┼───┼───┼───┼───┼───┼───┼───┼────┤│3│林永昌│131㎡│0㎡││0㎡│0㎡│-131㎡│56㎡│30㎡│4㎡│七│153㎡│187㎡│131㎡│0㎡│├─┼───┼───┼───┼───┼───┼───┼───┼───┼───┼───┼───┼───┼───┼───┼────┤│4│林永立│130㎡│0㎡││0㎡│0㎡│-130㎡│55㎡│31㎡│3㎡│八│179㎡│213㎡│158㎡│28㎡│├─┼───┼───┼───┼───┼───┼───┼───┼───┼───┼───┼───┼───┼───┼───┼────┤│5│林李習│551㎡│65㎡│一│715㎡│780㎡│+229㎡│229㎡│0㎡│0㎡││0㎡│0㎡│-229㎡│0㎡│├─┼───┼───┼───┼───┼───┼───┼───┼───┼───┼───┼───┼───┼───┼───┼────┤│6│林慧儒│413㎡│46㎡│五│478㎡│524㎡│+111㎡│139㎡│0㎡│0㎡││0㎡│0㎡│-139㎡│-28㎡│├─┼───┼───┼───┼───┼───┼───┼───┼───┼───┼───┼───┼───┼───┼───┼────┤│7│黃榆琇│131㎡│0㎡││0㎡│0㎡│-131㎡│56㎡│30㎡│4㎡│九│153㎡│187㎡│131㎡│0㎡│├─┼───┼───┼───┼───┼───┼───┼───┼───┼───┼───┼───┼───┼───┼───┼────┤│8│林嘉璋│180㎡│26㎡│三+六│255㎡│281㎡│+101㎡│101㎡│0㎡│0㎡││0㎡│0㎡│-101㎡│0㎡│├─┼───┼───┼───┼───┼───┼───┼───┼───┼───┼───┼───┼───┼───┼───┼────┤│9│陳月嬌│608㎡│24㎡│十二甲│341㎡│365㎡│-243㎡│239㎡│71㎡│8㎡│十二乙│403㎡│482㎡│243㎡│0㎡│├─┼───┼───┼───┼───┼───┼───┼───┼───┼───┼───┼───┼───┼───┼───┼────┤│9│林秉閎│131㎡│0㎡││0㎡│0㎡│-131㎡│56㎡│25㎡│3㎡│十甲│53㎡│187㎡│131㎡│0㎡││││││││││││├───┼───┤│││││││││││││││十乙│106㎡││││├─┼───┼───┼───┼───┼───┼───┼───┼───┼───┼───┼───┼───┼───┼───┼────┤││林堯舜│552㎡│49㎡│十一甲│616㎡│665㎡│+113㎡│228㎡│13㎡│1㎡│十一乙│101㎡│115㎡│-113㎡│0㎡│├─┼───┤││││││││││││││││林玉梅│││││││││││││││├─┼───┤││││││││││││││││林汛壕│││││││││││││││├─┼───┤││││││││││││││││林玉珠│││││││││││││││├─┼───┤││││││││││││││││林堡田│││││││││││││││├─┼───┤││││││││││││││││林憲璟│││││││││││││││├─┼───┤│││││├───┼───┼───┼───┼───┼───┼───┤│││林奇峰│││││││0㎡│0㎡│0㎡│0㎡│0㎡│0㎡│0㎡││├─┴───┼───┼───┼───┼───┼───┼───┼───┼───┼───┼───┼───┼───┼───┼────┤││總計│3,311│267㎡│3,044│3,311│0│0│1,371│200㎡│23㎡│1,148│1,371│0│0││││㎡││㎡│㎡│││㎡│││㎡│㎡│││└─────┴───┴───┴───┴───┴───┴───┴───┴───┴───┴───┴───┴───┴───┴────┘附表八:系爭4筆農地找補金額表(單位:新臺幣)┌────┬───────┬──────────────┐│││應提出補償金額(新臺幣)││受補償人│應受補償金額├──────────────┤││(新臺幣)│林永立│├────┼───────┼──────────────┤│林恭煌│4,480元│4,480元│├────┼───────┼──────────────┤│林銘洋│2,240元│2,240元│├────┼───────┼──────────────┤│林啓當│2,240元│2,240元│├────┼───────┼──────────────┤│林松志│2,240元│2,240元│├────┼───────┼──────────────┤│陳月嬌│4,480元│4,480元│├────┼───────┼──────────────┤│林堯舜│640元│640元│├────┼───────┼──────────────┤│林玉梅│640元│640元│├────┼───────┼──────────────┤│林汛壕│640元│640元│├────┼───────┼──────────────┤│林玉珠│640元│640元│├────┼───────┼──────────────┤│林堡田│640元│640元│├────┼───────┼──────────────┤│林憲璟│1,280元│1,280元│├────┼───────┼──────────────┤│││應提出補償金額合計20,160元│└────┴───────┴──────────────┘附表九:系爭2筆建一土地及系爭3筆建二土地之找補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應提出補償金額(新臺幣)││受補償人│應受補償金額├──────────────┤││(新臺幣)│林永立│├────┼───────┼──────────────┤│林慧儒│172,480元│172,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