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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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峻 被上訴人 藤霖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紙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