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0號聲請人 黃瓊慧 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許雅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0號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齊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KIFACOMPANYLIMITED)(下稱齊肥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於民國104(下同)年6月12日已辭任齊肥公司負責人(董事)職位,系爭本票係聲請人擔任齊肥公司董事時所為,且系爭裁定並送達聲請人,由於聲請人為齊肥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代表公司簽發本票,系爭本票是否合法簽發完成,攸關系爭裁定合法事宜,難謂不具任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有請求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依卷附資料顯示,聲請人確已於104年6月12日辭任齊肥公司董事職位,由第三人 江毅 續任齊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見聲請人辭任後,已非齊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本件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為齊肥公司,裁定所生之效力僅及於齊肥公司,不及於聲請人,故聲請人於本案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次,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必要證明文件,釋明有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之,聲請顯不符首揭規定,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不應准許。再者,聲請人另陳明其於齊肥公司董事變更後,已無權收受系爭裁定,本院仍以其為相對人齊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實有許多疑問等語。此業經本院依職權更正,另以裁定送達相對人齊肥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此與聲請人於本案閱卷聲請有無利害關係無涉,於此一併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