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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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傑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傑雄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傑雄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1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和緯路交叉路口,因違規闖越紅燈,適為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員 姚志河 所目睹,並於行駛至臺南市○區○○路○○○巷口時,即因其上開違規行為而遭姚志河攔檢。詎姚志河要求莊傑雄出示證件時,莊傑雄未攜帶任何證件,亦不配合提供正確之身分年籍資料,嗣經派出所所長 吳俊諺 及警員 莊民誠 陸續到場支援後,莊傑雄明知上開員警正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臺語)辱罵在場之警察人員(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卷內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前開時、地,曾以臺語說出「幹你娘」等語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當時罵這些髒話只是口頭禪,當時一直被盤問,我會緊張,不自覺冒出這三個字,並無侮辱的意思云云。辯護意旨並為被告辯稱:被告雖於警察盤查時未全然配合,惟係不滿員警因違規小事而盤查,被告亟欲離開又遭員警阻止,始未經深慮,不經意脫口而出口頭禪「幹你娘」一詞,並無意侮辱公務員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違規闖越紅燈,並經警員姚志河目睹上情而攔檢被告,迨派出所所長吳俊諺及警員莊民誠陸續到場支援後,被告曾口出「幹你娘」(臺語)乙語,嗣經姚志河開立闖越紅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我有口出「幹你娘」(臺語)等語不諱,且經證人姚志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當天執行交通勤務,經過育德路與和緯路交叉口時,看到被告闖紅燈,所以攔下來;我後來有開紅單;到場支援的員警是陸陸續續來,所長吳俊諺、警員莊民誠是後來到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並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錄影光碟、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至10、19頁,本院卷第98至100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姚志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當時任職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當天是執行交通勤務,我是要到我執勤的路口,剛好經過上開路口時,看到被告闖紅燈;被告沒有跟我爭執闖紅燈,但我要求被告出示證件時,被告一直迴避我的問題,不肯出示證件;因為被告沒有任何證件,告發單需要駕駛人及車籍資料,所以需要查車籍;我們回到派出所查詢車籍資料,通知車主到場,車主是被告父親,我們才知道被告身分;我們只是單純要被告出示證件而已,但被告說他是大陸人,有犯罪情資要提供給我們,後來陸陸續續有同仁到場,被告可能看到我們同仁有太多人到場,他情緒一時緊張,開始變激動,一開始的時候並沒有很激動;我記得我是有向我們值班台查詢,初查是沒有異常,但剛剛攔下的時候,被告說這是贓車,我有向值班台確認,這台車是正常的;我當時是執行和緯路與公園路的道路整理勤務,包括路口交通指揮,攤販舉發、驅離;我們勤務表上面會註記,一般執勤巡邏或是特別勤務,都有包括交通稽查的任務,所謂交通稽查,包括民眾舉發,或是現場攔查,或是交通舉發,針對闖紅燈進行舉發開單也是交通稽查的一部分;我們所長是有穿著警察制服,但他外面有加穿一件防風外套;一攔下來我是有跟被告說闖紅燈,麻煩他證件借我一下,一開始被告沈默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持續問被告,被告說他是大陸人,這台車是贓車,有一件闖空門的案件,要提供給我們,我聽到是贓車所以用無線電查詢,同仁聽到無線電就陸陸續續過來,是沒有自言自語的跡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而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現場錄影光碟、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8至100頁),經核證人前開所述與上開現場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相符。
(三)依前開證人所述及如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可知本件員警係在執行舉發被告闖越紅燈之交通違規公務,被告對於其因闖越紅燈而遭警員姚志河攔檢盤查,已心生不滿,且拒絕配合警員姚志河查驗其身分,迨所長吳俊諺及警員莊民誠陸續到場支援後,被告更顯情緒激動,雖經員警多次要求其冷靜及降低音量,被告仍持續大聲地與員警發生爭執,並對員警大聲喊出「你拿什麼來管我,幹你娘」等語後,仍拒不配合員警之調查,甚而亂言其有竊盜、販賣毒品、搶劫、性侵等犯行,顯見被告係因上開闖越紅燈違規事件,對於姚志河之攔檢已醞釀不滿情緒,復因受所長吳俊諺及警員莊民誠等人到場支援之舉動所激怒,始對在場員警出言謾罵「幹你娘」(臺語)乙語甚明,參以「幹你娘」乙語,實係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他人之尊嚴,實難謂被告無侮辱在場員警之意,是被告辯稱僅係其口頭禪云云,尚難憑採。
(四)綜上,被告前開否認犯行所辯,顯係臨訟飾卸之詞,殊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所保護者乃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國家公共法益,並非保護個人法益,是被告雖出言辱罵姚志河等員警,仍僅成立一罪。被告患有妄想性思覺失調症,且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乙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嘉南療養院病歷資料在卷足參(見警卷第16頁),惟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具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予以免除或減輕其刑之餘地。爰審酌被告患有妄想性思覺失調症,因一時失慮始犯本件犯行,犯後否認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檔案名稱:「IMG_5326」,錄影時間長度:10分40秒│├──┬────────┬─────────────────────┤│編號│錄影時間長度│對話內容│├──┼────────┼─────────────────────┤│1│00:00至00:17│員警:我告訴你。││││被告:現在是怎麼樣!你動我嗎?││││員警:我是說叫你冷靜。││││被告:好什麼?││││員警:冷靜、冷靜、冷靜、冷靜。││││被告:好什麼?什麼叫冷靜。││││員警:冷靜、冷靜。││││被告:我給你冷靜,他說我說謊。││││員警:好,小聲一點。││││被告:你給我說清楚。││││員警:小聲一點、小聲一點。││││員警:冷靜、冷靜。││││員警:來, 大仔 、大仔、大仔。別這樣。││││員警:來,錄音、錄音。││││員警:有,都有在錄音。││││員警:錄影、錄影。││││被告:在那裏啊!││││員警:有錄的、有錄的。別這麼大聲。│├──┼────────┼─────────────────────┤│2│00:18至00:47│被告:在那裡?什麼小聲一點,你說我就要照做││││嗎?││││員警:小聲一點、小聲一點。││││被告:什麼小聲一點,你說我就要照做嗎?││││你說我就要照做嗎?││││員警:不然你這麼大聲,我可以大聲嗎?││││被告:可以,來啦。要大聲一點嗎?來啊!││││員警:先生。││││被告:等你啦,我等你啦,要大聲一點!││││員警:大家都很客氣地在跟你講話。││││被告:我也很客氣。││││員警:你那樣子叫客氣。││││被告:我也很客氣。││││員警:攔到就攔到了,你還不。││││被告:我也很客氣,這叫做我的本性。││││你管我管得到嗎?││││員警:我沒資格管你。││││被告:你要管我嗎?││││員警:我沒資格管你。││││被告:你怎麼能管我。││││員警:你這麼大聲我會怕。││││被告:你拿什麼來管我,「幹你娘」。││││(被告面對員警大喊)│├──┼────────┼─────────────────────┤│3│00:48至01:58│員警:啊,好。││││員警:嘿,先生。││││被告:來個來。││││員警:好好好,沒關係。││││員警:扣起來。││││員警:現行犯帶回去。││││員警:宣讀。││││被告:幹什麼,宣讀,你有權利嗎?││││員警:我知道,我先給你扣起來,我會宣讀。││││員警:來,好好好,現在時間。││││員警:12月22日。││││員警:現在是104年12月22日下午5時20分,因為││││你侮辱公署,我現在依現行犯將你逮捕,││││逮捕時你可以宣佈,我現在向你宣讀三項││││權利,第一個,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第二個,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三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瞭解││││了嗎,清楚了嗎,告訴你了。││││員警:依法給你上銬逮捕。││││員警:銬後面,銬後面。│├──┼────────┼─────────────────────┤│4│02:00至02:30│被告:我等一下回去又多二條。吼,抱歉哦,來││││來來,等一下,育德路225巷前,發生那││││個闖空門哦,麻煩幫我調查一下,等一下││││回去麻煩幫我調查一下,我闖兩戶空門哦││││,麻煩你幫我查一下,有錄音了啦?││││有錄音了啦?你等下幫我查一下,我還賣││││白粉,我還搶劫和強姦,拜託做一起查。│├──┼────────┼─────────────────────┤│5│02:35至03:52│員警:這台車。││││員警:就是這樣,你有什麼理由你說沒關係,不││││需要這樣嘛。││││被告:因為他就是這樣侮辱我,說我黑白講,說││││我黑白講。││││員警:不需要這樣。││││被告:我這樣怎樣?我那有怎樣?我等下就叫你││││調查,哦,你給我調查,你剛叫什麼名?││││剛才你叫什麼名?證件拿出來給我看。││││員警:你沒…││││被告:什麼叫我沒權利?你現在是怎樣?我現在││││要求調查,剛才你有說嗎?我要求調查,││││我要求舉證,我要求你給我舉證。││││員警:我現在給你調查。││││││││(一名員警拿出證件到被告面前)││││││││被告:幾號?幾號?││││員警:什麼幾號?││││被告:幾號?警員編號,警員編號,不是伊,是││││伊,是伊。││││員警:我們沒有需要跟你說我們的警員編號。││││被告:我現在要求調查有利證據。││││員警:這跟你沒關係。││││被告:什麼跟我沒關係。││││員警:這跟這個案件沒關係。││││被告:什麼…你現在要告我啥小?││││員警:我們同事在執行公務,著制服就可以了。││││被告:你現在侮辱我。││││員警:我沒有侮辱你。││││被告:你侮辱我,你說我黑白講。││││員警:我沒有侮辱你││││被告:你說我黑白講,你有說嗎?你有說嗎?你││││說有嗎?你有說嗎?我現在是問你有說嗎││││?││││員警:你的身分證號碼是真的嗎?││││││││(被告雙手被銬在背後,一名員警抓著被告右手││││臂,被告面朝畫面右邊前進,被員警拉住往左││││邊後退)││││││││被告:我要求調查啦。││││員警:你不要太過份哦。││││被告:你現在是要怎樣?││││員警: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好,他是否有││││聯絡電話?││││被告:警員編號給我報一下。││││員警:你好好說就好了。││││被告:我跟你說,你到檢察官那邊大家再算。││││員警:不要緊,不要緊。││││被告:你攔檢,你攔檢、你攔檢就不對了哦││││員警:你把他的車…│├──┼────────┼─────────────────────┤│6│04:28至05:11│(鏡頭帶到警車右後座,然後右後座車門打開││││,再走到駕駛座,駕駛座車門打開,鏡頭坐進││││駕駛座內,警車向前行駛一下。之後再從駕駛││││座走出來,打開左後座車門)│├──┼────────┼─────────────────────┤│7│05:12至06:02│被告:怎樣?││││員警:我們清一下。││││被告:清什麼?我就要快回去啦,幾點了,要回││││去吃飯了,不行嗎?我要吃飯。││││員警:好好讓你吃飯。││││員警:你車內有什麼重要的東西?你車內有重要││││的東西嗎?││││被告:車有什麼重要的?那台車就是最重要的啦││││。││││員警:沒東西哦,我只是問沒東西哦,是否有東││││西?是否有東西?│├──┼────────┼─────────────────────┤│8│06:04至09:45│(鏡頭坐進警車左後座,警車行駛中,背景聲音││││是車內廣播、音樂)│├──┼────────┼─────────────────────┤│9│09:46至10:40│(鏡頭從警車內出來,走進警局內,可看出被告││││被帶向詢問座位)││││││││被告:麻煩一下(解開手銬),你這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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