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356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之正確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未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者,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