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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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104號債權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債務人應負肇事責任之依據。
㈣釋明請求懲處罰金10,500元、員工手冊1,650元以及勞健保費154元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