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胡雅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薇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