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5號聲請人 阮怡馨 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碧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據,並經調閱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