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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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智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林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
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以帳號「royal818」聲請使用gogobox網路空間(http://gogob
ox.com.tw/WhyEyeInrain),明知如附表所示之「2012」等8部影片,均是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傳輸,竟與網路上不詳姓名之網友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於99年2月至同年6月28日被查獲為止,在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宿舍,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不明網站下載如附表所示電影電子檔案,重製至其電腦硬碟後,再將之上傳到其所申請之gogobox「royal818」網路硬碟空間,供不特定人下載而公開傳輸之。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
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7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亦為著作權法第100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告訴人等則於99年9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中文片名│權利人│數量│├──┼───────┼───────────────┼──┤│1│201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2│福爾摩斯│美國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3│阿凡達│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4│馬利與我│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5│全民超人│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6│鷹眼│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7│隔離島│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8│鋼鐵人│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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