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林于椿 律師 楊一帆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39,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彬